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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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遷出其原居住處所,遲未依規定申報其所在,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其所為,屬不作為繼續犯,自應以最後得行為之日即98年4月13日為其犯罪行為終了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228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街67巷3號居臺中縣大甲鎮○○○路63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苗栗縣公館鄉○○村○○鄰○○街67巷3號,於民國93年間退伍之日起,即已遷出上開處所,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於98年間之「博愛甲字第251103」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甲○○收執。嗣於98年4月13日,甲○○未依前開召集令之指定,前往臺中縣烏日鄉○○路○段502號成功嶺營區,向苗栗縣後備旅第一營報到參加教育召集,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戶籍地之母親乙○○於警詢證述其不知被告住處故無法聯絡被告等情相符,此外,復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8年2月24日後苗栗動字第0980000582號函暨所附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動員召集令再送達情形統計表、前開教育召集令正本、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甲○○教育召集令寄存送達相片、苗栗縣後備旅步一營98年度教育召集苗栗縣要員報到狀況一覽表、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等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請依同法第6條之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檢察官蕭慶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徐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