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張振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鏡桐 │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30日│20,000元│LD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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