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嘉、 程惠楨楊棊員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程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棊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此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