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36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ARBUCKS商標手提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淑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7月1日確定,109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STARBUCKS商標手提袋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7月
1日確定,109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STARBUCKS商標手提袋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警卷第35至45頁)、鑑定報告(見警卷第17至23頁)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扣案之仿冒STARBU
CKS商標圖樣之手提袋1個,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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