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原告 王秀君 被告 謝明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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