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瑜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柒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108年8月20日19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本件被告梁瑜文持有及施用毒品,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
1包(含袋重1.54公克)。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之大麻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聲請意旨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予補充)。
三、經查:被告梁瑜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被告於10
8年8月20日19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為警扣案煙草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驗餘淨重0.937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90000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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