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金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謝孟儒 律師被上訴人甲○○
5號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
王巍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另通知原審被告丁○○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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