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898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0日通知抗告人於收受通知5日內,繳交執行費用新台幣4千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6頁),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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