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清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訴之聲明之部分暫計算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故聲明之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再加上聲明之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