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曉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壹萬零 陸佰陸拾叁 │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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