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原告芃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少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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