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55號聲請人 沈慈芬 上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不動產仍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2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