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承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素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弘益 即祐崧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