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變更為 郭明鑑 ,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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