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張浚瑋
張芯妤 張宥杰 被告 江心賢 上列被告因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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