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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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弟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永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刑法第216、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業據證人 楊陳英足黃采華 證述在案,並有被告開立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匯款單、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亦自承係受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委託開立前揭帳戶、臨櫃提領款項,足認被告犯罪確屬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6年5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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