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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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 鄒永蓮 被上訴人 鄒永土
參加人 鄒永增
鄒永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3,80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民國10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面積186平方公尺=61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