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曾郁雅 法定代理人 張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寅財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