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子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子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洪子堯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3日│99年8月23日│99年8月25日│99年3月3日16時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署│署││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054號│99年度偵字第19630號│同左│99年度偵字第1044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75號│99年度訴字第1872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1日│100年1月28日│同左│100年3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75號│99年度訴字第1872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4月12日│同左│100年5月9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署99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2、3、5、6││││││、7、8、9所示之刑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5│6│7│8│├──────┼──────────┼──────────┼──────────┼──────────┤│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6日13時許│99年4月7日14時40分許│99年4月15日14時40分│99年4月22日16時許││││(聲請書附表漏載"2"│許│││││時)│││├──────┼──────────┼──────────┼──────────┼──────────┤│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129號│同左│同左│同左│├─┬────┼──────────┼──────────┼──────────┼──────────┤│最│法院│本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042號│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本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042號│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同左│同左│同左│├─┴────┼──────────┼──────────┼──────────┼──────────┤│備註│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編號│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3日12時20分│││許│├──────┼──────────┤│偵查(自訴)│同編號2││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5│├─┬────┼──────────┤│最│法院│同編號5││後├────┼──────────┤│事│案號│同編號5││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5│├─┼────┼──────────┤│確│法院│同編號5││定├────┼──────────┤│判│案號│同編號5││決││││├────┼──────────┤││確定日期│同編號5│├─┴────┼──────────┤│備註│同編號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