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 翁正光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被告志績土木包工業即 王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第21條第2款之約定,因本件契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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