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石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謝石定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