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庭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庭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庭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08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