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