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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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6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五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九號、第一四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將其收押在案,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淑卿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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