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文川 被告 劉維洲
李楷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王柏凱 部分另為駁回, 韋力誠 部分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