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凱選任辯護人林欣諺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發現有關被告是否構成自首之新證據(其餘共同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部分如期宣判),爰定於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證人 鄭鈞元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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