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1號聲請人 張韻詩 訴訟代理人 陳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面額張數股數001集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96-ND-00000000千股5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