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蔡明傑 被告 王政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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