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8號原告東欣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蔡華松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姓名(與法人之關係)、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東欣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原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蔡松華 ;另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柯武 (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