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賴雯惠 住○○市○○區○○路○段000○00號2樓被告 李翠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易字第1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羽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