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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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品蓁 訴訟代理人 陳文良 被告 林財旺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同案被告 林國偉 (前經本院以9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原告所有之汽車冷氣馬達,經同案被告 陳水性 (前經本院以9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收購後,再轉售予被告林財旺,是同案被告陳水性、被告林財旺明知上開汽車冷氣馬達係屬贓物而予以故買,均屬犯罪行為,爰請求被告林財旺與同案被告林國偉、陳水性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450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財旺此被訴贓物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6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