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地
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
特定相對人為何人之資料,本院依職權查詢姓名為「 黃禾
之人,經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有多名同名同姓之人
,而聲請人亦未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供本院參酌,致無從
特定相對人為何人,亦無從認定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
送達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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