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吳遠道
被   告  黃永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雖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
向本院遞出撤回狀,並經本院確認其與被告達成和解,要聲
請全部撤回,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惟本院於109年
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知悉原告欲撤回起訴,故本院認
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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