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賀慧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瓊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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