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9號抗告人 吳季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嘉富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106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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