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張國鎮 被告 劉志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系爭
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甲○○及被告乙○○為夫妻,居住於同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被告等長期於系爭3樓房屋製造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巨大聲響,有錄音檔可憑,詳如附表一。而系爭2、3樓房屋位於乙種工業區,屬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分規定之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依上開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2條第5款規定,其音量於日間(上午7時至晚上7時)不得超過全頻67分貝、低頻37分貝,晚間(晚上7時至晚上11時)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夜間(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超過全頻47分貝、低頻32分貝(下稱系爭管制標準),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00條之1、第793條規定請求排除被告等之噪音侵害。
㈡又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告等持續不定時(包括晚間及
夜間)發出能清楚聽聞之巨大噪音侵入系爭2樓房屋,並屢經報警、投訴而未據改善,致原告夜間不得安眠,精神不濟影響工作,原告並因發生頭痛、失眠、焦慮症狀而於民國10
8年3月22日、108年4月12日至精神科就醫,經診斷為適應性失眠症,而開立抗焦慮藥物及助眠劑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可稽,堪認被告等確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㈢原告與太太經營家傳事業,一向為人隨和,對於兩位孩子的
教育也很重視,生活規律很正常。被告甲○○和其母在地人緣差,被告甲○○每天待在家,不務正業,生活作息日夜顛倒。原告找被告甲○○商量很多次可否不要在夜間拖椅子、發出腳步聲、製造關門聲等等噪音,然被告甲○○脾氣暴躁,不理會,也不改善,反而碰面還狠瞪原告及原告家人,更時常報警騷擾原告及原告家人,對原告不實指控、憑空捏造事件。在108年4月2日原告請太太到新莊派出所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筆錄,希望能制止被告甲○○亂報案,但是被告甲○○卻屢勸不聽,對原告提起傷害等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209號作成不起訴處分,認無證據證明原告有辱罵被告甲○○「臭俗仔」、而原告稱被告甲○○「大摳呆」不排除僅係謔之詞,尚難逕認定原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復難認原告有傷害及毀損之行為或犯意。被告甲○○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905號作成駁回再議處分書。反之,被告甲○○傷害原告之刑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
209號起訴,故請鈞院勸諭被告甲○○切勿再若事生非。㈣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於系爭3樓房屋所發出之音量,自上午7時起至晚上7時止,不得以超過全頻67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上7時起至晚上11時止,不得以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於晚上11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以超過全頻47分貝、低頻32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並無任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就本案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雖提出錄影檔案,並稱係108年2月至6月之錄音檔,
然這些檔案係在何處錄製?採用何器材錄製?所錄製聲音是否為被告所為?其原始音量為何?音源何來?凡此諸節,均非無疑。自無從證明原告所稱之巨大聲響為何?該等巨大聲響究否得歸責被告,復又如何得依民法、噪音管制標準等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其理至灼。
㈢且姑不論原告所提錄影檔案之上開諸多疑問,即便如原告自
行整理之附表一,其均僅記載情形,例如「開始錄」、「敲很大聲」、「很大聲」、「大聲」、「連續假期等別誇張,整夜都在吵」、「敲擊很多下」、「很誇張的吵」、「開攝影器材機器很少」等主觀判斷語句,並未有分貝之量化標準,顯無法證明本件訴請原因事實之存否。
㈣至於原告陳稱「屢經報警投訴」乙節,是否確有其事,以及
是否均與本案有關,亦未見說明或舉證。而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雖載原告有適應性失眠症,然該等病症之病因多樣,原告並未證明是因所謂巨大噪音而不得安眠,且該等巨大噪音究係出於何處?究否為被告所為?被告又係於何時、何地、如何造成?是否已達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是否逕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該10萬元精神慰撫金計算標準為何,均非無疑。原告復未就此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應予駁回。
㈤末查,原告再稱被告甲○○與其母在地人緣差云云,均與本
件無關,亦無法證明本件訴請存否。至於原告所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起訴書等件,僅係說明雙方歷來已多所誤會,傷及鄰舍及表親情誼,祈請鈞院明察,曉諭原告勿再興訟,激化對立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甲○○及被告
乙○○為夫妻,居住於系爭3樓房屋,被告二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時間即凌晨或深夜在系爭3樓房屋製造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巨大聲響,屢經報警、投訴均未改善,致原告夜間不得安眠,精神不濟影響工作,並因此發生頭痛、失眠、焦慮等適應性失眠症之症狀,需服用抗焦慮藥物及助眠劑等藥物等情,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錄音錄影檔案(見調字卷第23頁至第25頁及證物袋),然為被告所否認,則本件爭點在於:㈠原告主張被告發出噪音,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是否有據?㈡原告依民法第800條之1、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於系爭3樓房屋所發出之音量,不得超過一定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㈡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4條至第800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793條、第800條之1、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申言之,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然社會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所有權侵害,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求,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再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此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上、下樓尤為明顯。而所有人本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在其所有之區分建築物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其活動時發出之聲響,即可能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因此,如所有人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發出之聲響未逾噪音管制法所訂之管制標準,應認屬「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標準,則應以該標準為據,而非以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容忍之標準為據,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居住權及健康權之保障。而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時間即凌晨或深夜在系爭3樓房屋製造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巨大聲響,屢經報警、投訴均未改善,致原告夜間不得安眠,精神不濟影響工作,並因此發生頭痛、失眠、焦慮等適應性失眠症之症狀,需服用抗焦慮藥物及助眠劑等藥物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依上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具有上開製造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巨大聲響、不法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觀諸原告提出自行錄製之【原證1】108年2月至6
月份之錄音錄影檔(檔案內容經本院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詳參附表二)(見本院調字卷證物袋內之原證1隨身碟,本院卷第212頁至第216頁),雖原告陳稱錄音錄影內容為系爭3樓房屋發出之聲音,然上開錄音錄影檔案並未有錄製到該聲響發生源之影像,亦無從判斷聲響來源,則該聲響是否確係被告在系爭3樓房屋內所製造發出,已非無疑。是縱然原告確有以其錄音錄影器材就其於系爭2樓房屋內所聽到之聲響為錄音、錄影,然單憑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並無從證明原告所錄聲音之來源為何,蓋錄音僅係機械式記錄當時之情況,惟其重現卻礙於播放所用之載具或播放軟體,客觀上本難以還原當時之真實情形,更無從據此認定聲響來源,甚至側錄位置、方法,聲音之方向、來源、音量、傳導類型(例如:空氣音)、測量環境、有無干擾音源等節,均未能據原告提出之事證以確認。復酌以本院勘驗上開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108年2月至6月份之錄音錄影檔之結果,其中有聽到摩托車的聲音,而「摩托車的聲音比目前為止聽到的撞擊聲、掉落的聲音都大」,此外,「檔案內容聽到的聲響有大有小,經將電腦音響音量轉到最大,勘驗中所聽到的聲音中,並沒有覺得刺耳不舒服的大聲,勘驗完畢,經將USB移除,電腦所發出來的聲音比勘驗中所聽到的聲音都大。另外,檔案中所聽到的聲音無法判斷從何處發出,檔案畫面都是同一個畫面。」(見本院卷第214頁、第216頁)職此,縱原告關於上開錄影音檔案所顯示錄影(錄音)時間、地點主張為真,亦僅能證明原告系爭2樓房屋於上開時間或有類似聲響,惟仍無從證明上開聲響來源為何(即是否確係自被告系爭3樓房屋所製造發出),以及該聲響實際音量為何(即該聲響是否已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受之範圍)。
㈣至原告以其曾報警、投訴,惟並未舉證證明,且亦難認定被
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及時間,於系爭3樓房屋製造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受擾鄰噪音之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以作為有利原告上開主張認定之依據。
㈤又考量聲音乃係透過空氣、水、木材、鋼鐵、水泥、磚等介
質來傳遞,是原告在系爭2樓房屋內所記錄之聲音,在傳遞過程當中,會經過該公寓之建築結構體,而受建築結構、建材等因素之影響,聲音經過不同的介質密度會有不同的演變,因此傳遞到不同的位置亦會產生不同的聲響效果。則原告僅依其所聽到之聲響,主觀推斷該聲音係源自其樓上之被告住家所製造發出,本有誤認之可能,並不能因此證明聲響確均係自被告住家所發出,非無可能係自兩造所居住之公寓其他住戶或其他樓層所傳導過來,亦有自另棟房屋傳來之可能。更遑論於各層住屋所發出之細微聲音,均有可能因結構體之共鳴,而使於室內之聽者所聽到的,變成令人難以忍受之噪音,且同一個聲源傳到不同的位置,亦會造成不同之音效。
㈥又原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原告適應性失眠症等節
,惟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製造噪音之行為,以及原告上述症狀均係被告所致。是原告主張因被告製造噪音,致其等身心受創,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即屬無據。
㈦末者,原告另提出兩造間108年5月9日上午8時許於新北
市○○區○○路○○○號發生爭執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檢察官起訴書等件,然與本件無關,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為上開製造噪音之行為。
㈧又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於系爭3樓房屋故意製造噪
音等相類侵入行為,核與民法第793條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是原告執此規定請求被告不得為妨害原告居住安寧之行為,尚有未合,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就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且未能就被告有製造逾越一般人忍受程度之噪音、聲響一節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
1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發出之噪音):
┌──────┬──────┬────────────┐│日期│時間│勘驗內容│├──────┼──────┼────────────┤│108年2月26日││開始錄│├──────┼──────┼────────────┤│108年3月10日│00時48分│敲很大聲││├──────┼────────────┤││23時23分│疑似開攝影器材很吵│├──────┼──────┼────────────┤│108年3月14日│00時24分│很大聲││├──────┼────────────┤││00時25分59秒│很大聲│├──────┼──────┼────────────┤│108年3月17日│23時38分│很大聲│├──────┼──────┼────────────┤│108年3月18日│23時31分│大聲│├──────┼──────┼────────────┤│108年3月25日│23時22分│敲很大聲││├──────┼────────────┤││23時32分│敲很大聲│├──────┼──────┼────────────┤│108年3月28日│23時44分│敲很多聲│├──────┼──────┼────────────┤│108年4月1日│00時19分│敲東西│├──────┼──────┼────────────┤│108年4月3日│01時13分│很大聲│├──────┼──────┼────────────┤│108年4月4日││連續假期特別誇張,整夜都││││在吵││││聲│├──────┼──────┼────────────┤│108年4月5日│23時56分│超大聲│├──────┼──────┼────────────┤│108年4月6日│00時12分│很大聲│├──────┼──────┼────────────┤│108年4月8日│00時14分│敲擊很多下│├──────┼──────┼────────────┤│108年4月27日│00時25分到29│很誇張的吵│││分││├──────┼──────┼────────────┤│108年5月3日│00時36分│開攝影器材機器很大聲│├──────┼──────┼────────────┤│108年5月4日│00時04分│故意敲好幾下很大聲│├──────┼──────┼────────────┤│108年5月5日│01時16分│敲很大聲│├──────┼──────┼────────────┤│108年5月12日│23時49分│開攝影器材機器很吵│└──────┴──────┴────────────┘附表二(本院勘驗結果):
┌──────┬──────┬────────────┐│日期│時間│勘驗內容│├──────┼──────┼────────────┤│108年3月10日│00:48:00至│00:48:20秒時有一個撞擊│││00:49:00│聲一聲││├──────┼────────────┤││23:23:00至│23:23:05至23:23:15│││23:24:00│有「嗡嗡」的迴響聲│├──────┼──────┼────────────┤│108年3月14日│00:24:00至│00:24:33有「咚咚」的聲│││00:26:00│音一聲││││00:25:59有撞擊聲一聲│├──────┼──────┼────────────┤│108年3月17日│23:38:00至│23:38:26有「咚」的聲音│││23:39:00│一聲│├──────┼──────┼────────────┤│108年3月18日│23:31:00至│23:31:56有「咚」的聲音│││23:32:00│一聲│├──────┼──────┼────────────┤│108年3月25日│23:22:00至│23:22:20有撞擊聲一聲│││23:23:00│││├──────┼────────────┤││23:32:00至│23:32:36有撞擊聲一聲│││23:33:00││├──────┼──────┼────────────┤│108年3月28日│23:44:00至│①23:44:16有一個敲擊聲│││23:45:00│②23:44:20有敲擊一聲(││││較前次音量小)││││③23:44:26有一個敲擊聲││││④23:44:29有一個敲擊聲││││⑤23:44:37有「叩」的一││││聲││││⑥23:44:42有「叩」的一││││聲││││⑦23:44:56有「叩」的一││││聲│├──────┼──────┼────────────┤│108年4月1日│00:19:00至│00:19:25時有敲擊聲一聲│││00:20:00││├──────┼──────┼────────────┤│108年4月3日│01:13:00至│01:13:33時有碰撞聲一聲│││01:14:00││├──────┼──────┼────────────┤│108年4月4日│①01:09:00│①01:09:44時有一聲撞擊│││至01:10:00│聲│││②01:34:00│②01:34:42時有「叩」一│││至01:36:00│聲;01:34:50到52秒時││││有的東西掉落的聲音│││③01:41:00│③01:41:30時「叩」一聲│││至01:42:00││││④01:45:00│④01:45:35有一聲撞擊聲│││至01:46:00││││⑤02:02:00│⑤02:02:40到48秒有摩托│││至02:03:00│車的聲音,55秒有「叩」││││一聲(摩托車的聲音比目││││前為止聽到的撞擊聲、掉││││落的聲音都大)│││⑥02:03:00│⑥無│││至02:04:00││││⑦02:13:00│⑦02:13:06有「叩」一聲│││至02:14:00││││⑧02:21:00│⑧02:21:47有一個比較大│││至02:22:00│聲的敲擊聲│││⑨06:51:00│⑨一個麵攤在做生意的檔案││││(與本案無關不勘驗)│││⑩23:45:00│⑩23:45:38有「叩」一聲│││至23:46:00││├──────┼──────┼────────────┤│108年4月5日│23:56:00至│23:56:06時有移動物品的│││23:57:00│聲音一聲│├──────┼──────┼────────────┤│108年4月6日│00:12:00至│00:12:14秒時有鏘隆一聲│││00:13:00││├──────┼──────┼────────────┤│108年4月8日│00:14:00至│00:14:19有鏘一聲│││00:15:00│00:14:26有鏘一聲││││00:14:32有鏘一聲││││00:14:42有鏘一聲││││00:14:49有鏘一聲│├──────┼──────┼────────────┤│108年4月27日│00:25:00至│00:25:12有碰撞的聲音│││00:29:00│00:25:23到27秒有碰撞的││││聲音││││00:25:34到38秒有碰撞的││││聲音││││00:26:10有碰撞聲││││00:26:47、48秒有碰撞聲││││00:27:10有碰撞聲││││00:27:30有碰撞聲││││00:27:35到37秒有碰撞聲││││00:27:43到44秒有碰撞聲││││00:27:49到51秒有碰撞聲││││00:27:54有碰撞聲││││00:28:03到07秒有碰撞聲│├──────┼──────┼────────────┤│108年5月3日│00:36:00至│有聽到一個持續的低頻雜訊│││00:37:00│聲,聲音很微弱│├──────┼──────┼────────────┤│108年5月4日│00:04:00至│00:04:20有撞擊聲一聲│││00:05:00│00:04:29有碰撞聲一聲││││00:04:41有碰撞聲一聲│├──────┼──────┼────────────┤│108年5月5日│01:16:00至│00:16:37有碰撞聲一聲│││01:17:00││├──────┼──────┼────────────┤│108年5月12日│23:49:00至│23:49:18有碰撞聲一聲│││23:50:00│23:49:56到59秒有持續的││││低頻嗡嗡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