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黃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35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