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簡劭妤 被告 楊松漳 被告麗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林孟和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