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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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張倩旻
張倩芬 劉江 阿琴 被告 葉智安
葉智安之父葉智安之祖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