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 黃允力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蒐集及調查證據完畢,被告黃允力實無與其他證人有串證之可能,又被告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大致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為謀生且亟需支付母親罹患精神分裂症醫療及生活費用,且被告未婚妻又有了身孕,在諸多經濟重擔壓力下,一時失慮,鋌而走險而罹刑典,惟已深表悔悟,坦然接受法律制裁,懇請准予於刑之執行前,給予被告1個月之時間處理並安排疾病纏身之母親及妻小安置等事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9年12月7日訊問後,認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等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然繼續存在,且有羈押必要,故自99年12月1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三、聲請人雖執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聲請人短時間內涉犯多次加重強盜、搶奪、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者復有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案件,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按羈押之目的亦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本院斟酌以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再者,聲請人所提前述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所列各款情形,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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