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銘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包(含包裝袋,藍色圓形錠劑壹拾玖顆、驗後淨重肆點捌壹玖公克;紅色圓形錠劑柒顆、驗後淨重壹點陸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銘霖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包(藍色圓形錠劑19顆、驗後淨重4.819公克;紅色圓形錠劑7顆、驗後淨重
1.66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呂銘霖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22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上揭藍色、紅色圓形錠劑各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藍色圓形錠劑19顆、驗後淨重4.819公克;紅色圓形錠劑
7顆、驗後淨重1.669公克),有偵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學99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954號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足證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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