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