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成隆 即 鄭川田 之繼承人債務人 鄭盛允 即鄭川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鄭胡秀梅 即鄭川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鄭應珍 即鄭川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川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ꆼ萬陸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