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聲請人 胡慧妍 即 胡毓庭 即 胡玉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並預納郵務送達費1,53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
二、請「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上記載曾與銀行債務協尚成立,聲請人「毀諾」,請說明何時協商,清償幾期,合計清償之金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毀諾之原因?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0年8月起至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提出現任職公司之每月薪資,最近3個月(即112年5月至同年8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等收據向法院陳明。
七、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1人,該子女有無任何收入來源?若有,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併提出親屬系統表。
八、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請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在財產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目錄:土地(含田賦)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聲請人如有需要法律上專業協助,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請求,經該基金會審查通過後,指派律師為法律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