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 陳柏吟 附民被告 陳淑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施介元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