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債權人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惠敏 債務人 葉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