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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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3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惠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惠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張惠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日期

112年8月20日

112年9月16日、112年10月1日

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3、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3月15日

113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83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33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76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日期

113年1月20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4月10日

113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27號(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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