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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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3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惠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惠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張惠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日期
112年8月20日
112年9月16日、112年10月1日
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3、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3月15日
113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83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33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76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日期
113年1月20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4月10日
113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27號(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