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債權人 林寶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妙芬游雅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對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部分,應補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債務人住居所
之法院所管轄,故債務人之住居所非本院轄居,則本院對支付命令事件無管轄權。請查報是否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若是,台端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部分,應補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否,請具狀撤回。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
臺中市政府104年08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69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查報對債務人林妙芬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
(本件係基於不同票據關係對不同債務人請求,對各債務人請求之事項及原因事實,應分別敘明)。
㈤查報對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
㈥查報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
㈦提出票號A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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