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王文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文慶戶籍住址為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