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楊美華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